办理公证须知
2019-03-02 19:28

    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中国大使馆领事官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事务。

  一、领事官员仅受理旅居冰岛的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主要有:

  1、委托书、声明书、诉状等签字属实公证;2、健在(生存)证明;3、无配偶声明书;4、侨居证明;5、近照证明;6、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等。

  二、中国大使馆不受理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的公证申请(生存证明除外),有关当事人应按规定办理认证。

  三、以下情形及种类,不予受理公证申请:

  (一)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文书等情形。

  (二)不能办理的公证种类:合同、协议、不动产、公司、金融事务等。

  我馆不能办理合同、协议类公证,不动产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合同、协议类公证涉及依照我国或冰岛民商法对合同、协议文本内容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应在中国国内或冰岛公证机构办理。

  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大使馆可以受理的只能是涉及国内房产的委托书、声明书公证;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冰岛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或当地公证机构办理。

  (三)应由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

  出生公证、死亡公证、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公证,应根据事实发生情况,向中国国内或冰岛境内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申办公证。大使馆因不掌握相关情况,不能出具相关种类的公证。

  (四)不能为中国国内出具的证书办理公证。

  中国国内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等应在国内办理公证。

  对于以上大使馆不能办理的公证种类,当事人如在国外且不便回国,可以委托他人,如国内亲友、律师等到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国内出具的证书如已带至国外,亦应根据要求在国内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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